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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2010-05-19 10:00  

 

  1951年1月27日,达赖喇嘛派人到印度新德里请中国驻印大使转达他致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封信,信中报告了他亲政的情况,表示愿意进行和平谈判。2月28日,达赖喇嘛派出西藏地方政府赴京和谈代表团。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一贯主张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指派李维汉为中央人民政府首席代表,同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的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于4月29日在北京举行谈判。双方代表在六轮正式会谈中,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协商。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在重大问题上坚持原则立场,同时又充分听取和考虑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所提出的合理建议。谈判于5月21日结束,达成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该协议由前言和17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是: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巩固祖国统一。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的各项改革必须实行,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协商的办法解决之。实现西藏内部的团结统一,主要是达赖和班禅两方面之间的团结。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和文化教育,改善人民生活。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北京勤政殿举行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协议的签字仪式。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土登且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在协议上签字。《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是西藏民族永远脱离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羁绊,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友爱合作大家庭来,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和区域自治权利,发展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石,亦即是西藏人民从黑暗和痛苦走向光明和幸福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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