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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中有关师德的规定
2010-05-19 10:01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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