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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文集第四卷:同国民党谈判的十一条意见
2010-05-20 00:10  
 
(一九四五年八月三十日)

刘[1]转中央:
  兹将支日由周口头向国方代表张、张、王、邵四人提出的十一点意见[2]电告如下:
  一、在和平、民主、团结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现三民主义。
  二、拥护蒋[3]先生,承认蒋先生在全国的领导地位。
  三、承认国共两党及一切抗日民主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确立长期合作、和平建国之方针。
  四、承认解放区部队及地方政权在抗日战争中的功绩和合法地位。
  五、严惩汉奸,解散伪军。
  六、重划受降地区,参加受降工作。
  七、停止一切武装冲突,各部暂留原地待命。
  八、在结束党治过程中,迅速采取必要办法,达到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党派平等合法的地步。
  九、政治民主化的必要办法:
  甲、由国民政府召开各党派及无党派代表人物的政治会议,协商国是,讨论团结建国大计、民主的施政纲领、各党派参加政府、重选国民大会及抗战后复员善后等项问题。
  乙、确立省制,信任地方,陕甘宁边区及热河、察哈尔[4]、河北、山东、山西五省请委任中共推选之员为省府主席及委员组织省政府,其他绥远[5]、河南、江苏、安徽、湖北、浙江、广东及东北各省与平、津、青岛、上海四特别市,请委任中共推选之人员为省副主席、副市长及委员。
  丙、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的普选。
  丁、全国大赦。
  戊、实行紧急救济。
  十、军队国家化的必要办法:
  甲、公平合理地整编全国军队,确定分期实施计划。解放区正规部队已达一百二十万人,亦拟逐步编成十六个军四十八个师。
  乙、重划军区,确定征补制度。上条十六个军的驻防地区应集中于淮河流域及陇海路以北地区。
  丙、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队人员为上述整编后部队的各级官位。
  丁、中共及地方军事人员参加军事委员会及其各部的工作。
  戊、设立北平行营及北方政治委员会,委任中共人员为主任。
  己、编余官位,实行分区训练。
  庚、解放区民兵。一律编为地方自卫队。
  辛、设立公平合理的补给制度。
  壬、确定政治教育计划。
  十一、党派平等合法的必须办法:
  甲、释放政治犯。
  乙、保证各项自由。取消一切不合理的禁令。
  丙、取消特务。


  毛
  陷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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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刘,指刘少奇。
  [2]这个谈判意见是周恩来起草的,原拟于一九四五年九月四日(支日)向国民党谈判代表提出,后提前于九月三日提出。张,指张群(一八八九——一九九一),四川华阳(今属双流)人,当时任国民党四川省政府主席。张,指张治中(一八九○——一九六九),安徽巢县人,当时任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部长。王,指王世杰(一八九一——一九八一),湖北崇阳人,当时任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部长。邵,指邵力子,当时任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战地党政委员会秘书长。
  [3]蒋,指蒋介石。
  [4]热河,即热河省,察哈尔,即察哈尔省,见本卷第10页注[3]。
  [5]绥远,即绥远省,见本卷第17页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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