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报》是学校党委、行政机关报。
《辽宁工业大学报》1984年5月24日创刊并制定了稿酬及发放办法,根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发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参考兄弟院校报情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辽宁工业大学报》稿酬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辽宁工业大学报》1998年11月取得了国内统一刊号[CN21-0844(G)],为国家公开出版的高等院校正式报纸。为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益,维护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和传播,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性付酬方式。
二、文字稿件:原创作品以百字为单位计算,教工每百字3元,学生稿件每百字2元。不足百字的按百字计算,即文字最低的稿酬为3元,超过百字的按4舍5入计算。四版文艺副刊,绝句、律诗每首按千字计算付酬,词每阙不足20行的按千字计算付酬;自由诗每首不足20行的按千字计算付酬,超过20行的酌情增加稿酬;散文、杂文、小小说、文艺评论等文学艺术作品按百字稿酬计算并增加20%。
三、演绎作品:改编、汇编、翻译、注释、缩写、摘编等。
改编:每千字25元;汇编:每千字12元;翻译、文章编辑:每千字20元;注释:每千字按原创作品执行;缩写:每千字15元;摘编:每千字10元。
四、新闻照片及美术稿件:包括各类绘画、照片、书法、篆刻、插图、尾花、刊头题图等每幅10元;省以上名人名家作品酌情稿酬赠倍。
五、各类文件、领导报告、规划方案等全文刊登时,按有关规定不付稿酬。
六、编务费、校对费每版40元。
七、发放办法:编辑部主任初拟稿酬,主编核定,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由编辑部通知作者到编辑部领取。
八、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辽宁工业大学报编辑部
2009年1月1日